(2017)黔0524司惩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黔0524司惩36号被拘留人王荣华,男,1983年4月15日生,穿青人。本院在执行张淼、杨菊申请执行王荣华、胡晓燕、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拘留人王荣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拘留人王荣华立即履行织金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4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淼、杨菊人民币36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申请执行费5300元,但被拘留人王荣华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拘留人王荣华收到本院财产报告令后,既不履行偿还义务,也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令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行为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应予拘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荣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