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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行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郭海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81行初190号起诉人:郭海漾,男,199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系起诉人母亲。2017年5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海漾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以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诉人,要求撤销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诸公肇字[2016]BD16BD007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析意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立案。本案中,起诉人对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诸公肇字[2016]BD16BD007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析意见书》不服,要求予以撤销,但上述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郭海漾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海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