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华伟与童元勋、杨一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伟,童元勋,杨一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056号原告:华伟,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通,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梅,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元勋,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杨一仙,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伟诉被告童元勋、杨一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华伟负担。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