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裕国与杨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国,杨伟,白孝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陈裕国,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台县。委托代理人:张新慧,三台乐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伟,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白孝文,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成都市。负责人:赵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裕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民初14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先行给付治疗费140000.00元。执行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已支付14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23民初14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刘 昌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雄(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