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勇与颍上县耿棚镇大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勇,颍上县耿棚镇大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胡勇,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颍上县耿棚镇大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颍上县耿棚镇大腾村。本院在执行胡勇与颍上县耿棚镇大腾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张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