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伶俐与严雷海、张立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伶俐,严雷海,张立为,孟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伶俐,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雷海,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为,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祺,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陈伶俐因与被上诉人严雷海、被上诉人张立为、被上诉人孟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0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伶俐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伶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王磊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周 荃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