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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龙岗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31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三十一栋一楼东,组织机构代码715252893。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鹅公岭某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79584225。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7)粤0307执731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2980元的财产。2017年5月30日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将执行款转进本院执行款账户内,本院扣除执行费人民币980元后将剩余款项划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已足额执行完毕。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应一并解除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龙岗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298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树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方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