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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潘学明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学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09号罪犯潘学明(绰号“小五十”),男,1960年6月10日生,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10月28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浦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学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潘学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潘学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学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潘学明系累犯,2016年4月、2017年2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潘学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学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