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世义与段晓府、段伟、段久长、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82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段久长,男,1968年1月7日出生,住中江县。被申请人:胡世义,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住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世义与申请人段久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川0623民初823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段久长的���行存款在158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担保人张荣华所有的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段久长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川0623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申请人段久长对被申请人胡世义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应当解除对申请人段久长的财产保全以及对担保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段久长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张荣华所有的x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