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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平与隋春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平,隋春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84号申请执行人:孙平,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隋春迪,男,1940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平与被执行人隋春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隋春迪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非住宅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该房屋正在拍卖中,现申请执行人孙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丛长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东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