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尹光明因与南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南县地方税务局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光明,南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南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光明,男,汉族,1961年12月4日出生,住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住所地:南县南洲镇老正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南县南洲镇林荫路。法定代表人:夏秋良,该局局长。上诉人尹光明因与被上诉人南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南县地方税务局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代本院向上诉人尹光明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并于2017年4月28日签收,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4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光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