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启鹄、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鹄,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4号申请执行人陈启鹄,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尖山信用社南侧*层。法定代表人黄彤云,该公司总经理。陈启鹄与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钦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启鹄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启鹄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