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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海伦市田丰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申请马占秋等农业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伦市田丰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马占秋,张立娟,于俊海,李力刚,曲加深,李志,齐洪志,刘永林,栾和福,马占斌,崔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82号申请执行人:海伦市田丰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刘广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占秋,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张立娟,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于俊海,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李力刚,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曲加深,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李志,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齐洪志,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教师,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永林,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医生,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栾和福,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医生,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马占斌,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干部,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崔志忠,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干部,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海伦市田丰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与马占秋、张立娟、于俊海、李力刚、曲加深、李志、齐洪志、刘永林、栾和福、马占斌、崔志忠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6月2日,我院作出(2016)黑1283财保72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齐洪志、刘永林、栾和福的工资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占秋、张立娟、于俊海、李力刚、曲加深、李志、齐洪志、刘永林、栾和福、马占斌、崔志忠未履行我院(2016)黑128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对齐洪志、刘永林、栾和福的工资应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洪志、刘永林、栾和福的工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