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锁柱与被执行人窦春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锁柱,窦春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郭锁柱,男,1957年8月15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窦春诚,又名窦春成,男,1968年2月24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郭锁柱与被执行人窦春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寿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55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窦春诚已经给付8000元并作出还款保证书,申请执行人郭锁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