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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青松、黄建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松,黄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王青松,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黄建林,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王青松与黄建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20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建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185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