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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林伦强与罗江馨洋市场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伦强,罗江馨洋市场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535号原告:林伦强,男,汉族,1957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职业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天海,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江馨洋市场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江县。负责人:刘刚,职务不详。原告林伦强与被告罗江馨洋市场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林伦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琴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