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炎、彭定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炎,彭定慧,陈大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李炎,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彭定慧,女,193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陈大中,男,193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92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定慧、陈大中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大成路1-26-105号(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房屋过户至李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