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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袁英与被告毛军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英,毛军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571号原告袁英,女,汉族,住某地。被告:毛军宁,男,汉族,住某地。原告袁英与被告毛军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袁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军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英负担。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