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袁英与被告毛军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英,毛军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571号原告袁英,女,汉族,住某地。被告:毛军宁,男,汉族,住某地。原告袁英与被告毛军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袁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军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英负担。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