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194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岱青,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静雯,上海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8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3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653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陆晓波代理审判员 段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祝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