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081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本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本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