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县时尚女孩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时尚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初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县时尚女孩饰品店。经营者:夏修东。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县时尚女孩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秦文强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