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贵林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刑初7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贵林,��,1985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兴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兴国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贵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远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贵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黄贵林在兴国县潋江镇潋江大道148号-9一楼经营的“融易富投资金融咨询公司”的大厅内,以“滚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二十天���右,被告人黄贵林对“庄家”每次“封庄”后收取50元或者100元的赌场管理费用,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2016年5月1日晚上,兴国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及良村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将在兴国县潋江镇潋江大道148号-9一楼大厅内聚众赌博的人员控制并将被告人黄贵林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黄贵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其违法所得16000元退清至兴国县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贵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现场照片,兴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证人谢某、邱某1、钟某、李某、叶某、邱某2、张某、何某1、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黄贵林在侦���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贵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贵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贵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黄贵林退缴的违法所得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