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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宝和与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和,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赵宝和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山劳人仲裁字(2016)1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10578.56元,权利人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吉0602执恢60号,执行标的为210578.5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和解。至此,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执恢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廉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