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李卓强、陈土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李卓强,陈土润,湛江开发区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91民初558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瑞云路56号。负责人:林琴。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玲,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卓强,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陈土润,女,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第三人:湛江开发区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北6号中央广场售楼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山,总经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被告李卓强、陈土润及第三人湛江开发区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霜屏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杨 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茧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