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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30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余文与詹世清、郑卫华、詹世杰、管月梅、詹阿韦、茆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世清,郑卫华,詹世杰,管月梅,詹阿韦,茆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3075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林余文,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詹世清,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郑卫华,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詹世杰,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管月梅,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詹阿韦,男,1985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茆叶红,女,1981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人林余文与被申请人詹世清、郑卫华、詹世杰、管月梅、詹阿韦、茆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皖0202民初3075号之二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詹世杰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联路房产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价值500000元范围予以查封;对原告林余文提供的其与徐守燕共同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西区房屋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林余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西区房屋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余文请求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林余文提供的其与徐守燕共同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西区房屋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玮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