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罗某盗窃罪2017刑终879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87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粤0113刑初197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追缴被告人罗某非法所得予以分别发还给被害公司广州市金通达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番禺区供电局沙湾供电所及被害人王昌兵。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刑初19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春和审判员 赵 俊审判员 徐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筱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