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成京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京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京东,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初中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释放并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京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京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成京东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警四中队南侧处时,与行驶至此处的张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成京东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成京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成京东被从此经过的民警查获,办案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带其至医院抽血备检。成京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已履行了与张某达成的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案发时成京东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C1证,驾驶证有效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鲁E×××××号小型轿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成京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京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京东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京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