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房县九八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吉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县九八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刘吉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房县九八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老汽车站候车室)。被执行人刘吉甫,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房县九八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吉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吉甫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