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科尔沁牛业南阳有限公司,王廷卫,焦青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58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刚、XX飞,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中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廷卫。被申请人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经济开发区宋玉三路。法定代表人宋俊超。被申请人宜城市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法定代表人马晓娟。被申请人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东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汪子奇。被申请人科尔沁牛业南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歪子镇寺门村。法定代表人李和。被申请人王廷卫,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野县。被申请人焦青桂,女,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230039.4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科尔沁牛业南阳有限公司、王廷卫、焦青桂银行存款15230039.4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