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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军、江春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军,江春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522号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男。被告:刘军,男。被告:江春苗,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江春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春苗的起诉。本院认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江春苗的起诉。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