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军、江春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军,江春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522号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男。被告:刘军,男。被告:江春苗,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江春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春苗的起诉。本院认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江春苗的起诉。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