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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桂红与舒斌、徐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红,舒斌,徐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740号原告:刘桂红,女,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斌,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徐茉秀,女,197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红与被告舒斌、徐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红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刘桂红负担。审判员  刘友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慧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