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桂红与舒斌、徐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红,舒斌,徐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740号原告:刘桂红,女,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斌,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徐茉秀,女,197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红与被告舒斌、徐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红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刘桂红负担。审判员 刘友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慧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