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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关瑞华诉被告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瑞华,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347号原告:关瑞华,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满族,锦州客运段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丽,系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10700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潘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卓,系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瑞华诉被告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瑞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瑞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关瑞华负担。审判员 常 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