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钟某、钟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50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钟某,男,58岁,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钟某,男,30岁,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曹某,男,50岁,住陕西省子洲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钟某、钟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