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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钟某、钟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50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钟某,男,58岁,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钟某,男,30岁,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曹某,男,50岁,住陕西省子洲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钟某、钟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