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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晓青与张梦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青,张梦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青,女,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梦甜,女,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上诉人朱晓青因与被上诉人张梦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晓青于2017年3月7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71.00元。但上诉人朱晓青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晓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