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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文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3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杰,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3日下午,黄某打电话向被告人黄文杰求购毒品,被告人黄文杰表示同意,并约定在本市南川区见面交易毒品。当日15时许,在南川区黄文杰以300元的价格向黄某贩卖净重为0.25克的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俗称“麻古”)、2小包净重为0.66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俗称“冰毒”)。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黄某身上查获上述交易的毒品,从被告人黄文杰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一个小皮包,在小皮包内查获11颗净重为0.9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1小包净重为5.5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毒资300元。公安民警对上列毒品予以扣押、称量、封存、提取。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7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文杰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文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吸毒,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于2017年4月14日决定对黄文杰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从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29日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文杰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文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文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自2018年10月26日止。)二、扣押在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1克依法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处理。扣押在案的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