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刘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冯翔。被执行人:刘俊,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1543190.15元,以及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831.9元,但被执行人刘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俊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XX号万福园X栋X单元XXX室(第X层)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章 辉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