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贺传东与杨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传东,杨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804号申请执行人:贺传东,男性,汉族,1977年10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杨洺,男性,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贺传东与杨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行杨洺的工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