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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更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超越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更118号罪犯孙超越,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超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22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35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孙超越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超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超越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义务,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超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