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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郭自金,男。被执行人王仁忠,男。申请执行人郭自金和与被执行人王仁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仁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自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仁忠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18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仁忠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王仁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王仁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写出了书面检讨,并全部履行了案件标的款11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4元,本院依法提前解除对王仁忠的拘留。申请执行人郭自金已全部领取本案标的款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计12334元(申请执行人郭自金已领取)。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足额履行了本案案件标的款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案件申请费77元,由被执行人王仁忠承担。审判长 文 璞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贺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