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桠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内支行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桠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内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桠楠,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内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东松树胡同31号一、二层。法定代表人:王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内支行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内支行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吴桠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内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6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桠楠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桠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68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吴桠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吴桠楠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吴桠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兆晖审 判 员 葛 红审 判 员 曹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莹莹书 记 员 崔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