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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254号原告:孙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卫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