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254号原告:孙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卫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