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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爱明、张爱崇与被执行人张从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明,女,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张爱崇,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高新区。被执行人张从庆,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员工宿舍)。本院在执行王爱明、张爱崇申请执行张从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张从庆给付王爱明、张爱崇股票转让款319475.4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80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张从庆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名下房产为被执行人张从庆及第三人刘平共有房产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亚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