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龙海市石码镇高坑村罗锦一组与高福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石码镇高坑村罗锦一组,高福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266号原告:龙海市石码镇高坑村罗锦一组,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高坑村。主要负责人:高和丁,该村民小组小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仁伟,男,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辉,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福祥,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平,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龙海市石码镇高坑村罗锦一组与被告高福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龙海市石码镇高坑村罗锦一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龙海市石码镇高坑村罗锦一组以欲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海市石码镇高坑村罗锦一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龙海市石码镇高坑村罗锦一组负担。审判员 陈坤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纪逸玲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