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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137许峰与邹小林、蒋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峰,邹小林,蒋燕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137号之一原告:许峰,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邹小林,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蒋燕,女,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许峰与被告邹小林、蒋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许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许峰负担。审 判 长  王蓓蓓审 判 员  薛卫晶人民陪审员  许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