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饶戈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饶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28楼5、6号。法定代表人:钟振山,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戈,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上诉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容公司)因与饶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誉容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不具有独立性,其从属于《借款合同》,本案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饶戈诉请判决誉容公司返还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誉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辖区内,因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