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霞光口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霞光口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468号原告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锋,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被告霞光口腔。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霞光口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并于2017年5月3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