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绵阳金星商贸有限公司与绵阳禾盛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恢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金星商贸有限公司,绵阳禾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绵阳金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法定代表人:任洪,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绵阳禾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85号。法定代表人:侯艳梅,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执字第10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0日查封绵阳禾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艳梅名下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路139号奥林春天1单元18楼2号的房屋。现查明,本案查封的财产系案外人侯艳梅名下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笫(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侯艳梅名下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路139号奥林春天1单元18楼2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汪炜审判员 高峰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