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忠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忠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600号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强,总经理。被告姜忠秋。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忠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忠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凤蕊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飞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