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丽丹与叶惠淑、汤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丹,叶惠淑,汤炯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95号原告:黄丽丹,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甦榕,福建省龙岩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叶惠淑,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炯锋,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黄丽丹与被告叶惠淑、汤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黄丽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丽丹以叶惠淑、汤炯锋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丽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为405元,由黄丽丹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