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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丽丹与叶惠淑、汤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丹,叶惠淑,汤炯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95号原告:黄丽丹,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甦榕,福建省龙岩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叶惠淑,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炯锋,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黄丽丹与被告叶惠淑、汤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黄丽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丽丹以叶惠淑、汤炯锋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丽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为405元,由黄丽丹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