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会各与闫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各,闫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926号原告:张会各,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永杰,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原告张会各诉被告闫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和解,被告闫永杰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张会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会各负担。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利忠 来源: